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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光法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二庭与冯建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光法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被执行人冯建书。本院在执行生效了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从服刑期间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建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移送执行标的(罚金)冯建书5000元,现未履行,剩余罚金额为5000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