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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鑫与李河、孙玉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鑫,李河,孙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魏鑫,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孙玉仁,女,汉族,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魏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宽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河等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宽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