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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与黄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黄富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孙海鹏,主任。被告:黄富国,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诉被告黄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