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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廖苏敏与赖文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苏敏,赖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廖苏敏,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叶敬东,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文权,男,1995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苏敏与被告赖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苏敏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赖文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苏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苏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