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