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玉荣与焉彪、沈阳凯必达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荣,焉彪,沈阳凯必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李玉荣,沈阳市星韵艺术培训学校员工。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焉彪,沈阳凯必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凯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法定代表人蔡姝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荣与被告焉彪、沈阳凯必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李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