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1,吕×2,吕×3,吕×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1,男,汉族,1951年7月3日出生,北京首钢公司迁安铁矿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2,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3,女,汉族,1953年3月30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4,女,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吕×1因与被申请人吕×2、吕×3、吕×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1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共同父母分别去世后,所留422号院内北房一间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商量由母亲龚×独自继承。2009年龚×去世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法定继承分割目前龚×遗留一间房,遭到被申请人反对,为此起诉到两审法院,但两审法院均违法采信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于不顾,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故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龚×生前订立了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即小寨村422号院内的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及室内陈设指定由吕×2继承;另,吕×1两次向吕×2出具书面意见,表明小寨村422号院的房屋产权归吕×2所有,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据此,两审法院对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吕×1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