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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好时光大厦1幢703、704室。法定代表人李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生,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陆秋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92元,由原告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