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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摆生荣、糟志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保丰村。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摆生荣。被告糟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摆生荣、糟志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