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摆生荣、糟志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保丰村。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摆生荣。被告糟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摆生荣、糟志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