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援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援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70号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海泰信息广场B座506。法定代表人穆瑞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和,项目经理。被告谢援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援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墨会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