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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与颜华、李康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颜华,李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财源路52号。代表人潘伟生,主任。被执行人颜华。被执行人李康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颜华、李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华、李康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华、李康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华、李康强用其所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的市交警支队宿舍楼1幢501号房屋(产权让号:防港权证港口直字第A200930542号)为本案债务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颜华、李康强所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的市交警支队宿舍楼1幢501号房屋(产权让号:防港权证港口直字第A20093054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昀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