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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余秀与韩红慧、韩景友、韩红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秀,韩红慧,韩景友,韩红英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余秀,女,1942年7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红慧,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韩景友,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田玉英,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系被告韩景友之妻。被告韩红英,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秀与被告韩红慧、韩景友、韩红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余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余秀撤回对被告韩红慧、韩景友、韩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余秀承担。审判员  张青山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