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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缅云旅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缅云,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缅云,男,1943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号远洋光华**座*****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迎新,女,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杨缅云与被申请人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99号民事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缅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徐涓涓呕吐、吐血系食用旅行社提供的午餐所致,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杨缅云在一审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凯撒旅行社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杨缅云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缅云主张徐涓涓呕吐、吐血系食用凯撒旅行社提供的午餐所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杨缅云要求凯撒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缅云关于一审裁定、二审判决、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杨缅云在一审法院起诉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对诉讼理由的陈述,并非”确认之诉”,故一、二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杨缅云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缅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缅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