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春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31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754-1。法定代表人黄太兵,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恒炯,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春菊,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