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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车禄基、尹翠诉周正祥、谢红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禄基,尹翠,周正祥,谢红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车禄基,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原告尹翠,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老街乡。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叶茂云,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正祥,女,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被告谢红雁,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谢丽霞,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会理县城关镇,系被告谢红雁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禄基、尹翠诉被告周正祥、谢红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禄基、尹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禄基、尹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继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