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与钟仕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钟仕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71号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海,系该司职员。被告:钟仕良,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惠芬,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钟仕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以被告已经缴清了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