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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与严某丁、严某戊、严某戌、严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严某戌,严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严某甲。原告严某乙。原告严某丙。被告严某丁。被告严某戊。被告严某戌。被告严某庚。委托代理人高双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与被告严某丁、严某戊、严某戌、严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的起诉。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