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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秀兰申请宣告许广增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湾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许秀兰,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许秀兰申请宣告许广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秀兰诉称:申请人与许广增系父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彭山县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2日自己走失。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走失后即到彭山县公安局灵石派出所报案,并于2010年8月13日、2010年8月19日两次在彭山县广播电视台打了寻找被申请人的寻人启事。自2010年8月12日至今,被申请人许广增一直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许秀兰向本院申请宣告许广增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许广增,男,193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恒县人,居民,系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于2008年初移居四川省彭山县与申请人许秀兰共同生活。2010年8月12日,许广增走失。申请人许秀兰得知许广增走失后即到彭山县公安局灵石派出所报案,并于2010年8月13日、2010年8月19日两次在彭山县广播电视台刊登了寻找许广增的寻人启事。至今许广增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申请人许秀兰向本院申请宣告许广增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许广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广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广增自2010年8月12日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审理查明:许广增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许广增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已届满,许广增仍然下落不明,故准予申请人许秀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广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太庆二O一五年月八日二十日书记员  李 曦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