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3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微山县泰鑫食品有限公司、济宁易联中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马某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17-1号原告赵某。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被告马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向本院出具告知函称:2012年中期以来,马某甲通过“易某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八千多万元。该局以马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7月1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