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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单文波诉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波,张永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单��波,男,汉族,1979年7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被告张永亮,女,汉族,1987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干部。原告单文波诉被告张永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单文波负担。审判员  姚存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