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炳义与王翠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义,王翠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李炳义,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城镇居民,住高青县。被告:王翠兰,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农民,现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义与被告王翠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炳义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