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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向德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52号罪犯向德群,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溆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向德群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2005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23日经本院以(2007)怀中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刑16000元继续执行。2010年5月18日经本院以(2010)怀中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2月1日经本院(2012)怀中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7日经本院(2013)怀中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德群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德群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德群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4.1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德群有悔改表现;中途减刑四次,共减刑五年,减刑密度较大,其虽缴纳了部分罚金,但尚有绝大部分罚金未履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德群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