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与杨春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72-1号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春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春兰因与他人有债务关系导致本案房屋已被查封,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先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