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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林和富与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富,王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00号原告林和富。被告王国强。原告林和富与被告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和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国强于2012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其上记明“借期一年.无息”。但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和富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