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传强与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文俊辉、耿翼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强,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文俊辉,耿翼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0-3号原告吴传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翼翔,执行董事。被告文俊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被告耿翼翔,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强诉被告洛阳市博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文俊辉、耿翼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惠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