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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罗绍刚与姜青云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刚,姜青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776-1号原告罗绍刚,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青云,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绍刚诉被告姜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绍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姜青云名下车号为宁A×××××大众辉腾轿车车户(保全价值40万元)。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绍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青云名下车号为宁A×××××大众辉腾轿车车户(保全价值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