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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凤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