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凯莉与被告郭现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莉,郭现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吴凯莉,女,1993年10月4日,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新宏,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郭现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莉与被告郭现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凯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凯莉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吴凯莉负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