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蔡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东省揭西县人,务工,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被羁押,1月5日被刑事拘留,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云,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光泉,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黄云、刘光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甲得知汤坝承包大崎窝顶山上种植的桉树由蔡某午砍伐,便产生向蔡某午索取钱财的念头。2014年12月15日开始,蔡某甲便以上访、发信息的方式向揭西林业局举报称蔡某午乱砍乱伐,以阻挠蔡某午砍伐桉树。蔡某午在被阻挠砍树后,为了能够继续砍伐桉树,蔡某午被迫通过蔡某丙提出拿烟钱给蔡某甲,要蔡某甲不要再阻挠砍伐桉树,但蔡某甲不接受,却索要现金人民币五万元。蔡某午被迫答应要求后,被告人蔡某甲于2015年1月4日14时许到河婆街道金凤花园小区旁刘某乙茶叶店里,在刘某乙的见证下,蔡某午将装有五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了蔡某甲,蔡某甲答应不再对蔡某午砍树的事情再行阻挠。蔡某甲接了五万元,离开茶叶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到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将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给蔡某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现场、赃款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短信内容照片,通话清单,100元的人民币编码,林木购销合同,揭西林业局情况说明,林木采伐公示,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N000459837,见证书,汤坝村村委会证明及会议记录,补充协议书,租赁合同,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及图纸,说明材料,证人蔡某丁、黄某、蔡某丙、刘某乙、蔡某辰、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蔡某巳、蔡某壬、蔡某癸、蔡某子、蔡某丑、蔡某寅、庄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午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人民币五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刑罚。被告人蔡某甲辩称他没有勒索蔡某午现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蔡某甲就被害人蔡某午砍伐桉树一事向揭西县林业局上访的目的是为保护汤坝村集体财产不受侵害,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2.被告人蔡某甲的上访行为不能对被害人蔡某午产生威胁,也不能使被害人蔡某午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其财产,被害人蔡某午支付给被告人蔡某甲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是基于其他诸多因素。综上,被告人蔡某甲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对蔡某午实行威胁和恐吓,索取公私财物的勒索行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揭西县××××村于2006年10月22日与蔡某丁、蔡某卯等人签订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由蔡某丁、蔡某卯承包经营龙潭镇××村大崎窝顶梅某凸及外围的林木。2014年11月5日,蔡某丁等人与被害人蔡某午签订林木购销协议,由被害人蔡某午购买龙潭镇××村大崎窝顶上山上种植的桉树,双方还约定桉树砍伐时间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被害人蔡某午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木采伐公示后便组织工人开始在龙潭镇××村大崎窝顶砍伐桉树。被告人蔡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便产生向被害人蔡某午索取钱财的念头,并自2014年12月15日开始以上访、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揭西林业局举报被害人蔡某午滥砍滥伐,阻挠被害人蔡某午砍伐桉树。揭西林业局接到被告人蔡某甲的举报后便对被害人蔡某午砍伐桉树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害人蔡某午不存在滥砍滥伐的行为,但被告人蔡某甲仍继续上访,后揭西林业局要求被害人蔡某午暂停砍伐桉树。被害人蔡某午在遭到被告人蔡某甲的阻挠后,为了能够及时砍伐桉树,便通过蔡某丙向被告人蔡某甲提出给他烟钱,要求被告人蔡某甲不要阻挠其砍伐桉树一事,但被告人蔡某甲表示拒绝。后蔡某丙又打电话给被告人蔡某甲,表示愿意支付蔡某甲两、三万元,但被告人蔡某甲要求被害人蔡某午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他才答应不再阻挠被害人蔡某午砍伐桉树。被害人蔡某午被迫答应后,于2015年1月4日14时许来到揭西县河××街道金凤花园金某甲行将人民币五万元交给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甲接过该五万元后答应不再阻挠被害人蔡某午砍伐龙潭镇××村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当天下午,当被告人蔡某甲携带该人民币五万元准备驾车离开金某甲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五万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将该人民币五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蔡某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1.作案现场及赃款照片。经被告人蔡某甲和被害人蔡某午辨认,均确认无误。2.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情况,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1月4日14时许将被告人蔡某甲抓获。4.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4日在被告人蔡某甲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50000元、黑色三星直板手机及三星触屏手机各一部,并依法将赃款人民币5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蔡某午。5.短信内容。证实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揭西县林业局举报称被害人蔡某午乱砍乱伐揭西县龙潭镇汤坝村的桉树。6.通话记录清单。载明被告人蔡某甲与揭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及蔡某丙等人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蔡某甲与上述人员在案发之前曾有通讯联络。7.揭西县××××村委会出具的会议记录。证实汤坝村委会于2006年6月7日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将龙潭镇汤坝村大崎窝顶梅某凸及外围的林木出租。8.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图纸及见证书。证实揭西县××××村委会于2006年10月22日与蔡某丁、蔡某卯签订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由蔡某丁、蔡某卯承包经营龙潭镇××村大崎窝顶梅某凸及外围的林木。9.林木购销协议。证实被害人蔡某午于2014年11月5日与蔡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及普宁市绿宝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林木购销协议,由蔡三贺、陈柏开、陈超振、普宁市绿宝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售揭西县龙潭镇汤坝村村民委员位于揭西龙潭镇大崎窝顶梅某凸及外围的桉树给被害人蔡某午,协议约定货款总价人民币358万元,砍伐时间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10.揭西县林业局出具的揭西县采字(2014)1208002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木采伐公示。证实经揭西林业局审核,核准被害人蔡某午于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砍伐揭西龙潭镇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11.揭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5日,蔡某甲等三人到揭西林业局反映蔡某午实际砍伐林木面积超出审批砍伐面积和私自违法炼山等问题,后经该局派员到现场勘查,未发现上述问题。12.证人蔡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蔡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蔡某午问他是否认识“老波头”(即被告人蔡某甲),并说“老波头”因他砍伐龙潭镇××村的桉树一事经常到揭西林业局上访,要求他向“老波头”讲情,并表示愿意支付“老波头”几千元烟钱。后他打电话叫“老波头”给个方便让蔡某午在汤坝砍树,并表示将给“老波头”几千元烟钱,但“老波头”没有答应。几天后,蔡某午说“老波头”又去林业局上访,他便说几千元钱可能搞不定,并向蔡某午提议给“老波头”两三万元,蔡某午表示同意。后他打电话给“老波头”称蔡某午愿意给他两三万元,叫他不要找蔡某午的麻烦,“老波头”听后很生气并说蔡某午已经拿给汤坝村村民“阿扁”五万元,他也要求蔡某午给他五万元。后他将“老波头”要求五万元的要求告诉蔡某午,但蔡某午不同意。2014年12月28日,他和蔡某午找到金某甲行的老板刘某乙,叫刘某乙出面跟“老波头”求情,刘某乙便说他听说蔡某午曾拿人民币五万元给汤坝的“阿扁”,如果蔡某午也同意给“老波头”人民币五万元,他便同意向“老波头”讲情。蔡某午遂表示如果“老波头”不再上访,且砍伐林木证批准后,他就付给“老波头”五万元。接着,刘某乙打电话给“老波头”,称蔡某午愿意付给他五万元,“老波头”表示同意。次日,他打电话要求“老波头”拿到五万元钱后便去撤诉,“老波头”表示同意,并说五万元只是代表他个人,不代表汤坝。2015年1月4日14时许,蔡某午和“老波头”来到金某甲行,但茶行没有开门,他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开门。经证人蔡某丙辨认被告人蔡某甲的照片,确认无误。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证实2014年12月中旬,蔡某丙打电话问他是否认识“老波头”,并说“老波头”到相关部门上访导致蔡某午被相关部门暂停砍伐龙潭镇××村的桉树,要求他向“老波头”求情。接着,他打电话询问“老波头”,“老波头”承认他阻拦蔡某午砍伐桉树,并说蔡某午拿钱给汤坝其他人,要求蔡某午也支付同样数额的钱给他,他便劝“老波头”给蔡某午一个方便,但“老波头”说他只认拿钱。2015年1月4日下午,蔡某丙打电话说蔡某午要拿钱给“老波头”,叫他回去开门。当他到达金某甲行时,蔡某午和“老波头”已经在店门口等候,接着,蔡某午拿给“老波头”五万元,并叫“老波头”不要再上访阻挠他砍伐桉树,“老波头”接过五万元后表示不再继续上访,随后“老波头”就拿着五万元离开。经证人刘某乙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就是于2015年1月4日下午在揭西金某甲行收取蔡某午人民币五万元的人。14.证人庄某的证言。庄系揭西林业局局长,证实2014年12月14日晚,蔡某甲发短信说他准备带领汤坝村村民到揭西林业局反映情况,要求他通知龙潭镇××村山塘种植业主带齐手续到揭西林业局,他便叫蔡某甲到林业局相关部门反映情况。12月15日上午,蔡某甲带领几个人来到揭西县林业局要求查看砍伐龙潭镇汤坝村大崎窝顶桉树的手续。12月16日,蔡某甲以彩信的形式将汤坝委与蔡某丁等人签订的合同发送给他,并称该合同无效,要求林业局阻止他人砍伐汤坝村大崎窝顶的桉树。接到该短信后,他便安排林业公安教导员李某设到现场调查情况,李某设到现场调查后发现砍伐汤坝大崎窝顶的桉树已办理采伐证,也不存在乱砍乱伐的行为,与蔡某甲反映的情况并不符合。12月18日,蔡某甲又发短信说林业局没有阻止蔡某午砍伐汤坝村大崎窝顶的桉树,他要向相关部门举报,后他又安排李某设等人再次到现场查看情况,但依然没有发现蔡某午等人有违规砍伐行为。12月23日,蔡某甲又发短信说林业局乱发采伐证给蔡某午砍伐汤坝村的桉树,他要向相关部门反映。几天后,蔡某甲打电话说他已和蔡某午协调一致,可以批准蔡某午砍伐桉树。庄还证实林业局接到蔡某甲的举报后,曾口头要求蔡某午暂停砍伐桉树,要求他等理顺关系后才砍伐。15.证人蔡某巳的证言。蔡证实他与蔡某午合伙承包砍伐揭西县××××村崎窝顶山上的桉树,后他们向揭西林业局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局也向他们颁发许可证,然后他们就按规定开始砍伐桉树。2014年12月中旬,蔡某午说汤坝村的蔡某甲经常到揭西县林业局等政府部门上访,阻挠他们砍伐汤坝大崎窝山上的桉树,蔡某午找朋友向蔡某甲说情,蔡某甲说要很多钱才不再去上访。后他向蔡某午提议拿一两千元钱给蔡某甲息事宁人,但蔡某午说蔡某甲不肯让步。几天后,他通过朋友找到蔡某甲的电话,并打电话叫蔡某甲不要阻挠他们砍伐桉树,同时可以给他一两千元烟钱,但是蔡某甲不同意。几天后,蔡某午说蔡某甲要求人民币五万元钱,他才不再阻挠他们砍树,他听后就说可以给蔡某甲钱,但是要报警,蔡某午便说他会报警。2015年1月4日15时许,蔡某午打电话叫他一起去将现金五万元拿给蔡某甲,并说他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将到现场抓捕蔡某甲。后他赶往现场,但由于没有找到地方便没有看到抓捕现场。16.证人黄某的证言。黄证实他曾拿现金一万元给蔡某丁到揭西县××××村大窝岭山地投资种树。2013年,蔡某丁将汤坝大窝岭的林木委托普宁市绿宝佳公司管理。后绿宝佳公司与蔡某午签订林木购销合同,由蔡某午砍伐汤坝大崎窝顶山上的林木。蔡某午还通过汤坝村的村民疏通村里的关系,并拿给汤坝村一村民人民币五万元。汤坝的一些年轻人知道后表示不服气,认为该笔钱应拿到村里作公益活动,并推荐蔡某甲出面反对蔡某午砍树。后蔡某丁打电话询问他是否有要求蔡某甲去阻挠蔡某午砍树,让他劝阻蔡某甲不要上访。几天后,蔡某甲说他和汤坝村的一些年轻人都想蔡某午拿出一些钱给村里做公益,他已出面阻挠蔡某午砍伐桉树。后蔡某午还打电话询问他是否有叫蔡某甲阻挠他砍伐汤坝的桉树。17.证人蔡某壬的证言。蔡证实2014年12月份,蔡某甲叫他一起到揭西县林业局了解汤坝村桉树承包一事,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出示材料给蔡某甲看。几天后,“老转古”(即证人蔡某巳)打电话叫他劝蔡某甲不要再去上访阻挠他们砍树,他便打电话叫蔡某甲不要再去上访,但蔡某甲没有说什么就挂断电话。蔡还证实蔡某甲说承包砍树的人一直叫他不要去上访,如果对方找他私了赔钱的话,他就把钱交到村里做公益。18.证人蔡某庚的证言。蔡证实2014年蔡某午承包龙潭镇××村大崎窝顶山的桉树,后揭西林业局规划一片区域让蔡某午砍伐桉树,但由于蔡某午对该片桉树的范围不熟悉,便聘请他划定他承包的桉树范围,并支付他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份,蔡某午打电话问他是否认识蔡某甲,并说蔡某甲找他要钱,要求他向蔡某甲讲情。19.证人蔡某丑的证言。蔡系揭西县龙潭镇汤坝村村民,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蔡某甲和他、蔡某戊、蔡某壬等人说要向承包龙潭镇××村砍伐桉树的人拿钱,并说要将其中一部分款项用来村里做公益。后蔡某甲叫他一起到揭西县林业局查看承包龙潭镇汤坝村大崎窝顶桉树的合同,由于他当时要上班,便没有和蔡某甲一起去。20.证人蔡某丁的证言。蔡证实2006年10月份,他和蔡某卯与揭西县××××村委会签订承包山地经营合同书,由他和蔡某卯承包经营龙潭镇××村大崎窝顶梅某凸及外围的林木。由于他常年在外,无法对承包的林木进行管理,他便委托普宁市绿宝佳公司进行管理。后他与蔡某午签订林木购销合同,由蔡某午砍伐汤坝的林木。2014年12月份,蔡某午还打电话说蔡某甲阻止他砍伐桉树。21.证人蔡某癸的证言。蔡系揭西县××××村委委员,证实汤坝村于2006年将村里的山地出租给蔡某丁、蔡某卯等人种植桉树。22.证人蔡某子的证言。蔡系揭西县××××村妇女主任,证实汤坝于2006年将大崎窝顶山的山地出租给蔡某丁、蔡某卯种植桉树。2014年10月份,村民蔡某巳说蔡某丁、蔡某卯准备将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转让给蔡某午砍伐。后村委召开会议讨论蔡某午砍伐桉树的问题,会上大多数人都同意由蔡某午砍伐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23.证人蔡某己的证言。蔡系揭西县××××村委主任,证实龙潭镇××村的部分山地于2006年出租给蔡某丁、蔡某卯,后蔡某丁、蔡某卯便在租用的山地范围内种植桉树。2014年12月份,蔡某丁、蔡某卯与蔡某午签订购销合同,将部分可采伐的林木转让给蔡某午进行砍伐,蔡某午在向揭西林业局申请砍伐手续后便开始砍伐桉树。24.证人蔡某戊的证言。蔡证实他曾与蔡某甲、蔡招展、蔡某壬商量如果蔡某午有拿钱给他们,他们就把其中一部分用来当作他们的辛苦费,一部分用来村里做公益。25.被害人蔡某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蔡陈述2014年11月6日,他与蔡某丁、普宁市绿宝佳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由他购买并砍伐位于揭西县××××村委的桉树,砍伐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份。合同签订后,他便向揭西林业局申办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办好后,他就开始雇佣工人到龙潭镇××村大崎窝顶砍伐桉树。几天后,揭西县林业公安的教导员李新设打电话说汤坝村村民蔡某甲到揭西县林业局举报他在汤坝村大崎窝顶乱砍伐桉树,并询问他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等手续,他回答李某设说已办理砍伐许可证并会按规定砍伐。几天后,李某设带领工作人员到汤坝大崎窝顶砍伐桉树的地方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确认砍伐的范围都是在许可范围内,并没有违反规定乱砍乱伐,李某设便没有叫他停工,而是要求他在许可的范围内砍伐即可。后由于他办理的采伐许可证快要到期,他便提前到揭西林业局申请办理2015年的采伐许可证,但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说由于他砍伐的林地有人举报存在合同纠纷,林业局按照规定不能对有纠纷的林地批准颁发许可证。后他认为可能是蔡某甲到林业局上访称该块林地存在合同纠纷,导致他未能成功办理砍伐许可证,他便找人向蔡某甲讲情,劝蔡某甲不要去林业局上访。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他将蔡某甲去揭西林业局上访的事情告诉蔡某丙,要求蔡某丙帮忙向蔡某甲说情,并答应拿几千元烟钱给蔡某甲,蔡某丙答应去找蔡某甲说情。几天后,他打电话问蔡某丙情况如何,蔡某丙便说蔡某甲没有答应,可能几千元烟钱搞不定,需要两三万元,他听后表示同意,蔡某丙便说他会再次找蔡某甲说情。一两天后,李某设打电话说蔡某甲发信息给揭西委书记反映砍伐桉树的事情,要求他暂时停止砍伐桉树,待事情理顺后再砍伐桉树,之后他便叫工人暂停砍伐。后他将该事情告诉蔡某丙,并询问蔡某丙向蔡某甲说情的情况如何,蔡某丙便说蔡某甲还是没有答应,他便说蔡某甲究竟要怎样才同意,蔡某丙便说蔡某甲要“一个手”(意为五万元),他听后表示同意,并叫蔡某丙转告蔡某甲以后不要再阻止他砍树。接着,蔡某丙就载他来到刘某乙的茶行,并将蔡某甲上访的事情告诉刘某乙,要求刘某乙帮忙向蔡某甲说情。后刘某乙打电话给蔡某甲说他愿意给蔡某甲五万元钱,叫他不要再去阻止砍伐桉树,蔡某甲便说他收到钱就去撤诉。之后他与刘某乙约定于2015年1月4日在刘某乙的茶叶店交接,刘某乙便叫蔡某甲于当日到茶行拿钱。2015年1月4日9时许,他来到揭西县公安局报警,让公安民警提前在附近准备抓捕蔡某甲。当天下午,他携带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来到金某甲行,但茶行还没有开门,他便打电话给蔡某丙叫刘某乙开门。他在附近兜一圈后再次回到金某甲行,不久,刘某乙过来开门,当他准备下车进入茶行时,有一名男子(即被告人蔡某甲)也跟着一起进入茶行。进入茶行后,刘某乙便介绍说该男子就是蔡某甲,刘某乙还对蔡某甲说钱拿了之后就不要再找麻烦。接着,他将现金五万元拿给蔡某甲,蔡某甲接过钱后表示以后不会再找他麻烦,保证他以后顺利砍树。接着,蔡某甲拿着该五万元钱走出茶行,当他准备上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蔡还陈述他砍伐汤坝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是有期限的,且他在向揭西林业局申请办理2015年采伐许可证时,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因蔡某甲的上访行为认定该片桉树存在合同纠纷,未给他办理2015年采伐许可证。因此,蔡某甲的上访或者举报导致他的砍伐工作不能继续进行,而他砍伐桉树的期限于2015年4月份到期,他迫于无奈才答应给蔡某甲五万元现金。经被害人蔡某午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就是向他敲诈勒索人民币五万元的人。2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蔡在侦查机关供述2014年12月13日,蔡某壬打电话说龙潭镇××村山地上种植的桉树被人卖掉,且有人在砍树。当晚,他便从深圳回到汤坝,并发送短信给揭西县林业局的庄局长要求调取汤坝村林地的资料,庄局长回复他找法制股的人员了解情况。第二天,他和蔡某壬、蔡某戊三人来到揭西林业局,提出汤坝的林地存在合同纠纷,要求林业局阻止蔡某午非法砍伐。后他遇见蔡某丙,蔡某丙就说蔡某午是他朋友,叫他不要再去林业局上访,并愿意拿几千元烟钱给他们,他说他不需要钱,他要的是山地,没有答应蔡某丙提出的要求。后蔡某午找到他姑父黄某,询问他去林业局上访的事情。一段时间后,蔡某丙又打电话叫他不要再去林业局上访,并表示愿意给他一两万元,但他没有答应。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到蔡某午砍树的现场进行勘查,林业公安的李教导员还打电话叫他回去协商林地的事情,但由于他已回到深圳,便没有去林业局。后林业局通知蔡某午暂停砍伐林地,并以林地合同存在纠纷为由,停止办理蔡某午申请的砍伐许可证,蔡某午便通过各种关系找他说情,叫他不要去上访。后蔡某丙带蔡某午找到刘某乙,叫刘某乙帮忙出面向他求情不要阻扰蔡某午砍伐桉树,刘某乙就打电话向他说情,并说蔡某午愿意拿出五万元补偿他,叫他不要再去林业局上访,他便回答刘某乙说他不要钱,他要的是山地。一段时间后,蔡某丙打电话叫他一定要收下该五万元钱,叫他不要再去林业局上访,他便答应收下蔡某午的五万元钱,并说他只能代表他个人,不能代表汤坝村其他村民,他会把这笔钱以蔡某午老板的名义捐献给汤坝委做公益事业。之后他没有再去林业局上访,并打电话给揭西县林业局的庄局长说汤坝村林地的事情已经协商好,等蔡某午把树砍完,他再来处理汤坝山地的事情。2015年1月4日14时许,蔡某丙打电话叫他到河婆金某甲行拿蔡某午给的五万元现金,后他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金某甲行,刘某乙就介绍蔡某午给他认识,并让蔡某午将钱拿给他,蔡某午就将一个装有五万元现金的红色塑料袋放在桌上,他接过五万元现金后说他只代表他个人,他以后不会再去干涉蔡某午砍树。接着,他拿着该五万元现金离开河婆茶行,刚准备驾车时就被公安机关抓住。经被告人蔡某甲辨认被害人蔡某午的照片,确认无误。对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蔡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打电话告诉蔡某甲说蔡某午愿意支付两三万元给他,叫他不要再找蔡某午的麻烦,蔡某甲很生气地说蔡某午拿给汤坝村村民“阿扁”五万元,要求蔡某午支付五万元给他;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蔡某甲说蔡某午拿钱给汤坝其他人,要求蔡某午支付的同样数额的钱给他,他劝解蔡某甲不要这样,给蔡某午一个方便,但蔡某甲说他只认拿钱。2015年1月4日下午,蔡某午拿给蔡某甲五万元,并叫蔡某甲不要去上访阻挠他砍伐桉树,蔡某甲接过该五万元后说不会再去上访,叫蔡某午放心砍树;证人蔡某巳的证言证实蔡某午说蔡某甲经常到揭西县林业局等政府部门上访,阻挠他们砍伐汤坝大崎窝山上的桉树,蔡某午找朋友向蔡某甲说情,蔡某甲说要很多钱才不再去上访;证人黄选利的证言证实蔡某甲说他和汤坝村的一些年轻人都想蔡某午拿出一些钱给村里做公益,他已出面阻挠蔡某午砍伐桉树;证人蔡某壬的证实证实蔡某甲说承包砍树的人一直叫他不要去上访,如果对方找他私了赔钱的话,他就把钱交到村里做公益;证人蔡某庚的证言证实蔡某午打电话问他是否认识蔡某甲,并说蔡某甲找他要钱,要求他向蔡某甲讲情;证人蔡某丑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蔡某甲和他、蔡某戊、蔡某壬等人说要向承包龙潭镇××村砍伐桉树的人拿钱;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蔡某甲多次到揭西林业局举报称蔡某午滥砍滥伐,要求揭西林业局阻止蔡某午砍伐桉树,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违法砍伐的行为,但因被告人蔡某甲多次上访,所以林业局也曾口头要求蔡某午暂停砍伐桉树,要求他等理顺关系后才能继续砍伐桉树;被害人蔡某午的陈述证实蔡某甲因他砍伐龙潭镇××村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一直向揭西林业局上访,导致他被揭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要求暂停砍伐桉树。后他找到蔡某丙向蔡某甲讲情,表示愿意拿烟钱或者两三万元给蔡某甲,但蔡某甲不同意,要求支付人民币五万元给他,后他被迫同意,并于2015年1月4日在揭西县河××街道金某甲行将人民币五万元拿给蔡某甲,蔡某甲接过钱后说以后不会再找他麻烦,保证他以后能顺利砍树;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证实因他到揭西县林业局上访蔡某午砍伐龙潭镇汤坝村大崎窝顶山上的桉树,林业局便通知蔡某午暂停砍伐桉树,并以林地合同存在纠纷为由,停止办理蔡某午申请的砍伐许可证,蔡某午便通过各种关系找他说情,叫他不要去上访。2015年1月4日下午,蔡某午在河婆街道金某甲行拿给他人民币五万元,他接过该五万元现金后说他以后不会再去干涉蔡某午砍树。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蔡某甲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已采用上访的方式阻挠被害人蔡某午砍伐桉树,并通过蔡某丙、刘某乙等人向被害人蔡某午勒索钱财,致使被害人蔡某午的砍伐行为被揭西林业局暂停,被害人蔡某午为了能够及时砍伐桉树,被迫拿给被告人蔡某甲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访的方式阻挠被害人砍伐桉树,以此进行要挟,勒索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萍代理审判员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