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冯桂兴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冯桂兴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五泾村原八泉中学。法定代表人:董维洪,董事长。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安煜操。被告:冯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冯桂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1元,减半收取4720.50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合计81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传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