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非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非,李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非,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吉祥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靖,女,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山水文园投资集团公司职工。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王道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号。法定代表人:伍冀湘,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王非、李靖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非、李靖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漏诊和过量用药的问题,鉴定人的出庭陈述、《回函》的答复、《鉴定书》的内容是自相矛盾的。2.关于《鉴定书》推定的“患者病情严重”的问题,鉴定人的出庭陈述、《回函》的答复与《鉴定书》的内容也是自相矛盾的。3.二审判决没有对本案争议的漏诊问题给予明确认定,而是采取了模糊处理。本案的尸检报告和病历记载足以证明同仁医院漏诊了患者的心肌炎病情,而且,对于本案漏诊的事实,《鉴定书》予以默认,鉴定人也予以承认。二审判决的模糊处理导致本案到底是否存在漏诊的焦点问题至今悬而未决。4.二审判决避重就轻,仅仅认定同仁医院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而没有查清同仁医院发生漏诊和过量用药的根本原因和严重后果。5.二审判决并没有对鉴定人承认同仁医院过量用药问题予以认定,而是断章取义地选择性认定“从单次用药剂量上看没有违反用药规定”。因此,对于本案是否存在过量用药问题,二审判决的选择性认定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6.《回函》证实,鉴定人无法确认本案存在漏诊和过量用药问题。在此情形下根据正常的逻辑推理可知,《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不可能考虑同仁医院漏诊、漏治以及过量用药这些因素。7.《鉴定书》认定的“患者病情严重”是鉴定人仅凭尸检报告推断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8.对于究竟能否根据尸检报告反向推断患者就诊时的病情的问题,二审判决采用了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在应当根据尸检报告、病历和医疗规范反向推断医方是否存在漏诊时,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在不应当仅凭尸检报告反向推断患者就诊时的病情时,二审判决却予以支持。9.二审判决简单采信《鉴定书》关于患者病情的描述没有事实依据,而且背离了医学常识和医疗规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二审判决的程序违法。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只有代理审判员和书记员参加了开庭审理。2.二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六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没有依据医疗规范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本案病历记载的过量用药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反而要求申请人对患者按照医嘱口服药物这一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和人之常情的正常行为进行证明,明显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3.二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错误地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综上,同仁医院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漏诊、漏治了患者的心肌炎病情,并过量使用了阿奇霉素,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鉴定书》仅对同仁医院不符合医疗规范的检查项目进行了简单地分析和认定,而没有对同仁医院漏诊和过量用药的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分析和认定,其鉴定内容明显避重就轻、挂一漏万。而且,《鉴定书》用鉴定人根据尸检报告主观推定的“患者病情严重”掩盖同仁医院漏诊和过量用药的重大过错,从而得出“被鉴定人死亡主要为其病情演变所致”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脱离客观实际,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的“患者病情严重”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同时,原审合议庭成员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且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准许重新鉴定而是简单地采信《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著减轻了同仁医院的法律责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病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后,不仅针对王非、李靖与同仁医院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鉴定人还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询。该鉴定意见的作出符合鉴定程序,未发现违法、违规之处,故可认定该鉴定意见的效力。王非、李靖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将同仁医院漏诊和过量使用阿奇霉素的过错行为予以考虑,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确定的同仁医院的过错参与度过低。关于漏诊问题,本案鉴定意见和补充回函认为无法依据最终病理结果对医生接诊时患者情况及病情诊断进行反推,故难以用病理结果判断医院存在漏诊、漏治的情形。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陈述的漏诊问题,经询,鉴定人不因此修改或者变更鉴定意见。关于过量使用阿奇霉素的问题,鉴定机构在补充回函中亦表明就病历记载患者体重及医院的用药剂量而言,同仁医院的用药符合该药使用说明书的记载。王非、李靖提出患者当日累计剂量超过药品说明书的用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二审法院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和论述,本院予以认同。王非、李靖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详实的依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两审法院参考鉴定意见,确定同仁医院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确定了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王非、李靖申请再审仍然持上诉的理由和意见,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证据,其申请再审所主张的程序问题,亦缺乏依据,因此,本院对其再审请求难以支持。综上,王非、李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非、李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