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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薛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薛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善会,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薛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薛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山东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期枫人民陪审员  崔晓森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法官 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