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