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