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