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占英与曹同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占英,曹同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曹占英。委托代理人康玉龙、刘吉振,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同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占英与被告曹同朝排出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占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