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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占英与曹同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占英,曹同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曹占英。委托代理人康玉龙、刘吉振,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同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占英与被告曹同朝排出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占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