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献菊与梁云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菊,女,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梁云荣,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