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献菊与梁云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菊,女,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梁云荣,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