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肖军与段永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段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肖军。委托代理人徐运。被执行人段永珍。申请执行人肖军与被执行人段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3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段永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七纬路支行工资款2152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3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