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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德强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03号被执行人李德强,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本院在执行李德强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支付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育审判员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