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古文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唐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76号原告古文,男,生于1983年1月1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天贵,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正街。法定代表人周洪福,该乡乡长。第三人唐世玲,女,生于1987年2月11日,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古文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竹乡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古文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古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