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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鲍玉良与鲍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玉良,鲍玉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玉良。委托代理人曹岩,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玉金。上诉人鲍玉良因与被上诉人鲍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鲍玉良的托代理人曹岩,被上诉人鲍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