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蒲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x,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2015年5月9日因无证驾驶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蒲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霞、张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许xx无证驾驶无牌时风三轮车,在克城粮站坡道处失控,途中被告人许xx跳车,三轮车窜至小广场街面与由北向南被害人李xx所骑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骑车人被害人李xx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曹xx受伤,三轮车、电动车损坏。经蒲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许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许xx之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许xx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向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许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许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许xx无证驾驶赵xx所有的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从蒲县克城镇克城村赵xx院子中往外运土,途经克城镇粮站一下坡路段时,三轮车失控,被告人许xx跳车,三轮车窜至克城镇小广场街面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xx所骑行的爱之旅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xx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曹xx受伤,三轮车、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xx返回车主赵xx家中将事情告知赵xx后逃逸。经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许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xx、曹xx无责任。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车安技鉴字第150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许xx驾驶的“时风”农用三轮车运行安全技术系统不符合要求。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车痕鉴字第150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多种痕迹鉴定,被告人许xx驾驶的时风农用三轮车前部右侧与被害人骑的爱之旅电动车后部右侧发生过碰撞。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尸鉴字第150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害人李xx系颈椎损伤合并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2015年5月9日,被告人许xx主动向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同日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5月22日,经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主持调解,被告人许xx和车主赵xx与被害人李xx丈夫曹-x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许xx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xx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抚养费、曹xx医疗费、电动车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58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李xx家属对被告人许xx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与被告人许xx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许xx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5月9日,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受理此案。3、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关于被告人许xx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8日18时许,该中队接“110”指令,“蒲县克城镇广场路段一辆三轮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速到现场”。民警即赴现场勘查取证,确认肇事驾驶人为被告人许xx(勘验期间,被告人许xx不在肇事现场)。事发次日,被告人许xx向该中队投案自首,当日值班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许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樊x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8日18时许,他在自己的饭店内坐着,忽然听见路上“咣”的一声,就出去查看,看见饭店斜对面围了一群人,他就到了现场,看见一辆三轮车与一辆电动车撞了,三轮车下边躺着一位妇女,旁边倒着一辆电动车,就赶紧报警并帮忙抢救伤者。过了几分钟,克城现代医院的医生和交警人员就陆续到了现场。5、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车安技鉴字第150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发时,被告人许xx驾驶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转动方向盘,左右自由度小于15度,转向轮左右转向角接近45度,转向传输部件均无损坏,无松旷现象。方向自由行程松旷,不符合要求。后部灯光线路损坏,不符合要求。结论为,“时风”农用三轮车运行安全技术系统不符合要求。6、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车痕鉴字第150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多种痕迹鉴定,被告人许xx驾驶的“时风”农用三轮车前部右侧与被害人骑的爱之旅电动车后部右侧发生过碰撞。7、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尸鉴字第150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xx系颈椎损伤合并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8、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许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xx、曹xx无责任。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蒲县克城镇广场路段及现场概貌,同时证明肇事驾驶人员不在现场。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2015年5月9日,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经系统查询,被告人许xx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9日,被告人许xx因无证驾驶被蒲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行政处罚。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明2015年5月22日,经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主持调解,被告人许xx方与被害人李xx丈夫曹-x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许xx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xx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抚养费、曹xx医疗费、电动车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58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李xx家属对被告人许xx的行为表示谅解。13、证人刘xx证言,证明2015年5月8日,蒲县克城镇小广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出事后,他到的现场,听说粮站坡下来一辆三轮车失控驾驶人员跳车后三轮车窜到街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上的妇女和小孩压在三轮车下面,小孩从三轮车下爬出来,围观的人将三轮车抬致侧翻救出该妇女,接着现代医院过来三位大夫说:“妇女已经没有生命迹象”。14、证人赵xx证言,证明许xx在他家的院中居住。近几天,他在院内取土往外倒,购买了一辆三轮车,没有牌照。2015年5月8日18时许,他装了一三轮车土返回家里倒水准备休息,就在他倒水的当中听见三轮车发动的响声,因平时许xx就开三轮车,他没说什么,结果没有几分钟,许xx慌慌张张跑回他家中对他说三轮车脱了档,他跳了车,三轮车窜到街上把摩托车碰了。他就赶紧往外走,到现场时三轮车已被围观的人抬起,三轮车左侧躺着一妇女,他就回到家中。15、证人王xx证言,王xx系蒲县克城现代医院医生。证明2015年5月8日18时许,他下班准备吃饭时,接到报警:“克城镇广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就和曹二x、闫x三人到事故现场。到现场后,看见一名女性伤者在地下趴着,就赶紧施救,摸了一下颈动脉和脉搏,伤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16、证人曹xx证言,证明2015年5月8日17时50分许,放学后,他母亲骑电动车带着他从克城镇克城村往梁路村行驶,途中看见一辆三轮车从路边坡上下来与母亲骑行的电动车相撞。17、被告人许xx供述,2015年5月8日18时10分左右,他驾驶三轮车从他住的院里装上土往外倒,刚行驶五、六分钟行驶至克城镇粮站陡坡处,感觉“咯噔”一下,觉得三轮车脱档了,就踩了三、四下脚刹车,三轮车越跑越快。当时是下坡路,三轮车一直踩不住,他就从左侧往下跳被摔出三轮车,他爬起来后,看见坡底街上由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电动车,三轮车失控窜到街面就与电动车相撞,将骑电动车的人和电动车都压在三轮车下面,他在离现场不远处看了一下,就返回去把事情告诉房东赵xx,和赵xx一块到现场看了一下,围观的人说人死了,他就离开现场。第二日向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的具体犯罪经过。18、蒲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许xx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许x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许xx和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且经委托蒲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许xx的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决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席建芳人民陪审员 张英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