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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午山107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森。被告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陵上村。法定代表人,周卫平。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