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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顾茂松、赵一平等与曹钧杰、曹倩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茂松,赵一平,赵倩倩,曹钧杰,曹倩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顾茂松(又受赵倩倩的授权委托)。原告赵一平。原告赵倩倩。被告曹钧杰(又受曹倩怡的授权委托)。被告曹倩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茂松、赵一平、赵倩倩诉被告曹钧杰、曹倩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顾茂松、赵一平、赵倩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曹钧杰、曹倩怡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顾茂松、赵一平、赵倩倩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茂松、赵一平、赵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已由顾茂松、赵一平、赵倩倩预交),由曹钧杰、曹倩怡负担。审 判 长  陈津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袁玉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