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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东海与李建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东海,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肖东海,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住邢台市。关于肖东海与李建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肖东海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建军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