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东海与李建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东海,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肖东海,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住邢台市。关于肖东海与李建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肖东海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建军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