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康庆武与长春市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广告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庆武,长春市工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42号原告康庆武,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现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工商局,住所:长春市景阳大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庆武与被告长春市工商局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广告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康庆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庆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