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镇赉县人民法院与宴宝库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人民法院,宴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541号申请人:镇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宴宝库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宴宝库等罚金一案,本院(2014)白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白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