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贾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宋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