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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媛与郭发成、薛华蓉、郭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媛,郭发成,薛华蓉,郭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媛,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发成,男,汉族,1954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华蓉,女,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豪,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刘媛因与被上诉人郭发成、薛华蓉、郭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媛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蒲云龙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