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赣执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管会芳与王海峰、赵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赣执3580号本院在执行管会芳与被执行人王海峰、赵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欠款424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海峰、赵继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