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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鸿盛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鸿盛贸易有限公司,涂道琼,贵州方富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福特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慷德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富江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海昌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德慷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展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盛源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12号原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21层。法定代表人林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黄永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金鸿盛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1室。法定代表人涂道琼,该公司经理。被告涂道琼,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住所地……。被告贵州方富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镇贵阳��芝塘钢材市场二楼31号。法定代表人秦方付,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金福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钢材市场二楼C区33号。法定代表人陈善忠,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慷德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1室。法定代表人朱玉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富江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167室。法定代表人胡义铁,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金海昌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73室。法定代表人朱洪均,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德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镇贵阳蒿芝塘钢材市场二楼21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展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准厂房辅助用房B485室。法定代表人张持忠,该公司经理。被告贵阳盛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83室。原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十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荣宇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因与被告之间的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关系,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纠纷,因追偿权是法律规定之债,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其所列部分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为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或者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内,其他原、被告都不在我院辖区。对于登记在我院辖区的这部分被告,本院按原告所列地址进行���达,要么没有这些门牌号码、要么找不到具体地方。经向相关部门了解,这些公司原为高新区或者金阳新区管理而在高新区进行工商登记,实际是在贵阳金关钢材市场内经营,而贵阳金关钢材市场原为金阳新区,现已划归云岩区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这部分被告的住所应为贵阳市云岩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向有管辖权之一的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移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魏  荣  宇���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胜楠(代) 百度搜索“”